<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常州市院一部借力公开审查促和解
        来源:

          7月22日上午,市院第一检察部就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在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对申诉人周某某进行公开答复。期间,受邀的三名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评议后当场对原案犯罪嫌疑人彭某进行了训诫。最终,彭某对人民监督员的教育、训诫表示衷心接受,对给申诉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积极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申诉人周某某系彭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因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彭某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不服,遂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

        mobile48365-365  原案案卷中,因取证迟延且多数属一方证言,判断彭某造成周某某三根肋骨骨折的证据并不充分,但彭某将周某某推倒在地的重大不良行为客观存在,该行为与被害人轻伤结果之间存在或然因果关系。如以维持不起诉决定结案,虽案结但过错行为未受到谴责,过错责任无人承担,申诉人合法权益无以维护。为化解双方矛盾,检察官亲赴事发地溧阳,耐心地向双方释明是非,辨清责任,并借助公开审查程序,由人民监督员对彭某教育、训诫。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申诉人的态度由原来的不愿和解,到对市检察院工作表示感谢,最后对彭某的行为也愿意谅解。

          本案探索了在刑事申诉案件中将公开训诫引入到公开审查的议程当中,通过训诫使当事双方是非可分,担责有据,不良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认定且被申斥,正义得以伸张。正如周某某所说,其之所以申诉,是因这件事情欠他一个说法,其之所以接受调解,也在于两年来的委屈检察机关最终给了他一个说法。

          用好公开审查机制,创新审查方式,不仅助力于检察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更能让老百姓在关乎自己的案件上感受到检察的温度。

        作者:  编辑:桑家威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